来源:区纪检监察网站日期:2020年10月13日
根据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兴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大兴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区委区政府各部门“三定”工作意见》设置中共北京市大兴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大兴区监察局。区纪委与区监察局合署办公。区纪委是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区委工作机构;区监察局是负责全区行政监察工作的区政府组成部门。区纪委,区监察局在区委、区政府和市纪委、市监察部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一)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区委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行政监察法规及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检查区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负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完成区委、区政府关于反腐败的各项任务。
(二)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对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区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受理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区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三)检查和处理区委和区国家行政机关各部门、各镇、公司党的组织和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调查处理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区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必要时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四)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组织起草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规定。
(五)对全区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风廉政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好党的纪检,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区纪委、区监察局向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驻)的纪检、监察机构的管理工作。
(七)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纪委、市监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