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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羁押期间的人员能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来源:区纪检委网站
日期:2009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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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办案效率,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对于有关职能部门先行查办的案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