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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重申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

来源:日期:2012年01月10日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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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纪委监察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监察局

关于进一步重申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

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

 

      为严格规范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纪发[2008]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中的领导干部是指本区内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处级领导干部,包括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含垂直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中的领导人员。
  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树立党和政府的形象,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
  三、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收受主管、管理服务对象中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
  2、利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借机敛财;
  3、用公款以个人名义赠送礼品、礼金;
  4、使用隐蔽手段、化整为零等手段进行大操大办。
  四、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组织、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各级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加大查处力度。对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在群众和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调查核实,可视情节轻重,分别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停职免职和党纪处分等方式给予相应的处理。
  六、关键岗位的科级干部违反本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关键岗位的范围,按照《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关键岗位干部交流工作暂行办法(试行)》范围执行。
  七、本规定由北京市大兴区纪委监察局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监察局负责解释。